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吗?
五湖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,
公司里面有张三、李四、王五三位股东,
其中张三是公司的大股东,占股70%。
现在公司的竞争对手看五湖公司经营的不错,
想要通过购买张三所持有股权的方式,
来达到控制这家公司的目的,
而张三也愿意通过转让自己名下的股权,
来获得相应的对价。
就这样,双方一拍即合,
股权转让就这样开始了。
可是,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,
出现了一个难题,
公司的章程规定:公司的股东,
是不能把自己名下的股权,
转让给和公司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人的。
有了这样的章程规定,
张三持有的股权转让暂时陷入了困境。
而这个时候,有人给张三出点子,
说修改公司章程,
只是需要代表公司2/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就可以,
张三本来就持有公司70%的股权,
所以,就算股东会上只有张三一个人同意,
那公司的章程修改也是可以顺利进行下去的。
就这样,五湖公司召开了公司的股东会,
在对公司修改章程进行表决的时候,
只有股东张三投了赞成票,
根据法律规定,
五湖公司通过这种方式修改了公司章程。
一切进行的很顺利,
在顺利完成修改公司章程相关的事项之后,
公司的大股东张三和股权的受让人,
又开始了股权转让的一系列动作。
就在这个时候,
公司的另外两个股东李四、王五却说,
张三转让自己名下股权给公司竞争对手,
张三这种行为是不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。
李四、王五两位股东为什么这样说呢?
因为他们拿出来了在公司创立之初,
三个股东之间所签订的一份股东协议,
股东协议当中有一条是这样说的:
公司的任何一个股东,
都不可以将自己名下的股权转让给和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人,
现在,张三这样做,
显然是违背了当初三个人签订的股东协议,
所以张三的这种行为,
自然也是不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。
李四、王武两位股东的说法,
会获得法律的支持吗?
一般来讲是会的,
因为公司章程虽然修改了,
但是章程的内容违背了协议当中当事人的约定。
两位股东的主张被法律支持,
是因为通过股东会只是修改了公司的章程,
但是并没有修改当初三位股东所签订的股东协议,
而单纯的通过修改公司章程,
并不能够当然的达到修改股东协议的目的。
根据当初股东协议的内容,
张三的这种行为显然是违反当初股东协议的约定,
所以,也就不会发生张三所预想的法律效力。
那是不是说公司章程,
就一定不能够达到修改股东协议的效果呢?
这就要看公司章程通过的情况,
如果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100%通过的,
从另外一个角度,这不就仅是一份公司章程了,
同时,这也相当于是一份股东协议,
用股东协议去修改股东协议,
用魔法去打败魔法,这就可以了。
